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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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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1. 開放時間: 上課日早上七時四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。 

  2. 在圖書館內, 必須保持肅靜, 不得談話、飲食及嬉戲。 

  3. 攜來書包、雜物等, 應放在書包架, 勿置於座位或路旁。 

  4. 館內書籍及視聽物品, 只供本校師生借閱。 

  5. 未經許可, 不得把書籍及視聽物品攜離館外。 

  6. 借書及視聽物品時, 把學生証交給圖書館職員, 以便辦理借閱手續。

  7. 書籍及視聽物品之借閱期限為兩星期,  須準時交還, 倘有需要, 可申請續借。 

  8. 過期書籍及視聽物品, 每本每日罰款一圓五角, 假期不計。 

  9. 不可塗污書本及損壞視聽物品, 如有損毀或遺失, 必須賠償。 

  10.學生証不能轉借他人使用。 

  11.如有遺失學生証, 請到校務處報失及辦理補領手續。

  12.請勿濫用圖書館內電腦。 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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