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書館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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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開放時間: 上課日早上七時四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。
2. 在圖書館內, 必須保持肅靜, 不得談話、飲食及嬉戲。
3. 攜來書包、雜物等, 應放在書包架,
勿置於座位或路旁。
4. 館內書籍及視聽物品, 只供本校師生借閱。
5. 未經許可, 不得把書籍及視聽物品攜離館外。
6. 借書及視聽物品時, 請把學生証交給圖書館職員,
以便辦理借閱手續。
7. 書籍及視聽物品之借閱期限為兩星期, 須準時交還,
倘有需要, 可申請續借。
8. 過期書籍及視聽物品, 每本每日罰款一圓五角, 假期不計。
9. 不可塗污書本及損壞視聽物品, 如有損毀或遺失, 必須賠償。
10.學生証不能轉借他人使用。
11.如有遺失學生証, 請到校務處報失及辦理補領手續。
12.請勿濫用圖書館內電腦。